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的處理
【標簽】房屋拆遷補償
更新時間:2020-06-28
邯鄲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
第二十五條 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拆遷人應當依照下列形式給予補償:
(一)產權調換。拆遷人用其他房屋與被拆除房屋進行調換,結算房屋的結構差價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對調換的房屋享有產權。
(二)作價補償。拆遷人按照被拆除房屋建>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向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支付補償金。
(三)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拆遷人采取部分產權調換,部分作價補償的方式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進行補償。
第二十六條 被拆除房屋按規定給予補償后,由拆遷人拆除。違章建>由被拆遷人自行拆除,在正式建>拆除后尚未拆除的違章建>,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限期拆除或由拆遷人拆除,以料抵工。
第二十七條 拆除違章建二、超過批準期限或未規定期限但使用二年以上的臨時建>以及有關部門審批時注明無償拆除的建>不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拆除私有和單位自管的住宅房屋,拆遷人應按下列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一)實行產權調換的,以建>面積計價結算。被拆除房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補償。償還房屋按優惠價格結算,城市中心區安置的,每平方米按新建工程單方工程造價的60%計價,城市邊緣區安置的,每平方米按新建工程單方工程造價的50%計價。
償還房屋的七層樓以下住宅的樓層系數為:一層和四層為標準層價;>層和三層加價20%;五層以上遞減10%;頂層另減10%。朝向差的減5%。
(二)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放棄產權但要求安置的,按被拆除房屋的評估價格補償。安置房屋按公有房屋計租管理。
(三)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放棄安置的或安置不足被拆除房屋面積的,按照評估價格的3倍補償。
第二十九條 拆除房產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以安置的房屋歸還產權,不結算房屋結構差價。
第三十條 拆除私有和單位自管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面積與原建>面積相等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面積超過原建>面積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放棄安置或償還建>面積不足原建>面積部分,按評估價格的3倍予以補償。
拆除房產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非住宅房屋,按建>面積1:1歸還產權,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不再補償,由拆遷人拆除,物料歸拆遷人。
第三十一條 拆除有糾紛的房屋,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當事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二條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除文化、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由拆遷人依據城市規劃按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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