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修改,重新定性勞務派遣
【標簽】勞動合同
更新時間:2019-12-24
,重新定性勞務派遣,“輔助性”用詞微調,。
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二次上會,對勞務派遣適用范圍的限定仍然最受關注。
2012年12月2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對《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下稱草案)進行審議。,以防止勞務派遣被濫用。
所謂勞務派遣,乃是一種靈活的用工方式。勞動者與勞務派遣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后,由勞務派遣企業將其派到第三方用工單位工作,也就是一種勞務的租賃。在絕大多數國家,勞務派遣僅僅是一種輔助性的用工方式,普遍適用于一些臨時崗位。但在中國,勞務派遣卻漸成用工主流。
事實上,造成勞務派遣濫用的原因眾多。既有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對于編制外用工的需要,也有外資企業降低管理成本的需要,同時也有民營企業靈活用工的需求。由于勞動合同法的諸多規定傾向于使勞動關系固定化、長期化,一些企業選擇通過勞務派遣的方式規避相應條款。
對于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法本對其有所限定:“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實施。烏日圖分析,這一表述有諸多問題。既然是 “一般”,就不是必須,本身缺乏約束力,法律又沒有“一般”的明確界定;“臨時性”沒有明確臨時性工作崗位的時間期限,對“替代性”沒有明確定義,“輔助性”更是難以界定和操作。
6月26日初次上會的草案第一稿中,對“三性”做出了進一步說明:臨時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輔助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替代性是指用工單位的職工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在該工作崗位上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被派遣勞動者替代工作。
這一修改,仍被學界、業界指責漏洞多多、易于規避。
此番上會的第二稿,明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對“三性”中的“輔助性”做了微調,表述為“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非主營業務崗位”。同時新增一條:“用工企業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
對于這一規定,勞方、資方均不看好。中國企業聯合會勞動關系處處長王亦捷認為很難劃出科學、合理的比例。
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諸位委員、代表都提出,勞務派遣被濫用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對用人單位約束過嚴有密切關系,建議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考慮一并調整。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認為,關于勞務派遣職位三性的明確細化是必要的,但仍是不夠的。回避工會改革而細化立法,試圖以此調整勞動關系,仍是對工會及勞動三權進行機制替代的舊思路。“必然是緣木求魚,績效極低。”
專家們認為,最符合實際的做法,是調整僵化的用工體制,發揮勞工三權和集體協商機制的作用,還勞資雙方以自治空間,自主決定最符合實際需要的用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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