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了變更有效嗎
【標簽】承諾|要約
更新時間:2021-01-24
依據《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受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而與要約人成立合同。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諾一經作出,并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必須與的內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這是一項基本的原則。否則,視為新的要約。但在解釋上,也并非鐵板一塊。因為現實中的承諾往往不是簡單地回答“是”或者“同意”,承諾是否與要約完全一致,也是需要進行判斷的。形式上雖然承諾對要約內容有變更,但實質上并沒有變更的,仍然可以認為與要約一致,承諾仍為有效。比如就要約的主要內容意思一致,僅就要約的附隨事項附以條件或者為其他變更,承諾仍為有效。或者形式上雖為一個要約,實質上有數個要約時,例如對于出賣數個獨立或者一定數量的代替物的要約,可以對其中一部分承諾。要約實質上是否可分或者不可分,應依其情形,分別地具體地決定。或者雖然擴張要約的內容而為承諾,有時可以解釋為與承諾同時就其超過部分而為新要約,例如對出賣一百斤茶葉的要約,而回答購買二百斤,則可解釋為承諾購買一百斤,要約購買一百斤。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并非絕對不可以改變,如果承諾對要約的改變是非實質性的,則一般可以認定是有效的,除非要約人及時反對或者要約已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作任何改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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