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立遺囑
【標簽】遺囑
更新時間:2019-01-10
???? 遺囑是公民生前對其死后遺產所作的處分和處理其他事務的囑咐或囑托。
??? 繼承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一、遺囑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遺囑是立遺囑人的單方法律行為。只要有立遺囑人的單方意思表示,遺囑即成立,不要求有他人的相對應的意思表示。故遺囑人在死亡前,可以隨時變更或撤銷遺囑。?2、遺囑權是一種具有人身性質的權利,只能由遺囑人自己行使,故設立遺囑不能代理。?3、遺囑是立遺囑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為。?4、遺囑是要式的法律行為,即立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二、遺囑有效的條件。?1、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3、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囑人個人所有的財產。?4、遺囑不能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5、非親筆書寫的遺囑要取得證明。三、遺囑的形式。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的形式有如下五種:?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托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4、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制假遺囑弊端的發生,《繼承法》第17條第4項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采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制作完畢后,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并由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5、口頭遺囑。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5項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于口頭遺囑有易于被篡改和偽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后無法查證的缺點,所以《繼承法》對口頭遺囑作了以上限制性規定。四、遺囑見證人的資格。我國《繼承法》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中,除自書遺囑外,都把見證人作為合法有效遺囑的重要條件之一。因為見證人的證明真實與否直接關系到遺囑的法律效力。所以法律規定見證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不具備這些資格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其所見證的遺囑無效。關于見證人的資格,我國《繼承法》未作正面規定,但第18條從反面規定了:“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在目前的情況下,找符合條件的律師作為遺囑見證人較為穩妥。五、遺囑的內容。遺囑的內容,就是遺囑人對處理遺產及其他事務的意思表示。在一般情況下,遺囑的內容應包括:?1、指明遺產的名稱和數量。?2、指定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3、指明遺產的分配方法和具體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接受遺產的項目及份額。?4、指明某項遺產的用途和使用目的。?5、指定遺囑執行人。六、遺囑的變更或撤銷。遺囑的變更是指立遺囑人對自己所立遺囑的內容進行變動、更改。“變更”包括“補充”“部分撤銷”。遺囑的撤銷是指立遺囑人取消自己所立的遺囑。取消原遺囑,遺囑的內容即無效。遺囑的變更、撤銷方法有下列幾種:?1、以書面形式明示變更或撤銷原遺囑。?2、以立新遺囑的方式變更或撤銷原遺囑。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正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也就是說,遺囑人在訂立新的遺囑中,不論是否明確撤銷、變更原遺囑,只要前后兩個遺囑的內容相抵觸,即意味著前遺囑被推定為變更或撤銷。全部抵觸,全部撤銷,部分抵觸,部分撤銷。但是,如果遺囑人原來所立的遺囑是公證遺囑,在變更或撤銷原遺囑時,仍需經原公證機關辦理。因為《繼承法》第20條第三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3、遺囑人的行為與遺囑相抵觸時,其抵觸行為則被視為對原遺囑的部分或全部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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