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遇車禍能獲雙賠償嗎
【標簽】上班|賠償
更新時間:2020-11-20
評析: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除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外,能否再要求享受保險待遇,即上班途中遇車禍能否獲雙賠償?
案情:梁某系某公司職工。2009年12月3日,梁某在上班途中與張某所駕駛的機動車發生碰撞,梁某受傷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8萬多元。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梁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張某與梁某經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由張某承擔75%的賠償責任,張某已給付梁某相應的賠償款。后經勞動部門認定,梁某此次受傷為工傷,梁某向部門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某公司承擔待遇。因該公司尚未依法為梁某辦理工傷保險,仲裁部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裁決用人單位某公司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該公司不服仲裁裁決,。
爭議:用人單位某公司認為,損害賠償應以受害者實際損失為限,梁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已通過直接侵權人張某賠償75%,這部分損失應從其應給付梁某的工傷保險款中扣除,否則將造成梁某獲得雙重賠償。而梁某則認為,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障賠償系不同的法律關系,其已獲得的民事賠償不影響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審理:法官審理認為,,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因此,第三人侵權賠償與機制目前在法律是并行不悖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應予支持。
我國法律體系關于民事損害方面都是補償性法理,先民事,后工傷,歷來是處理交通事故與工傷競合時的原則。,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我國《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從該條的法理上講,肯定了受害人獲得保險賠償與民事賠償雙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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