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能認定對方是“抄襲”音樂作品?
【標簽】著作權
更新時間:2020-06-04
核心提示:怎樣才能認定對方是“抄襲”音樂作品?受害一方一般要從三個方面提出證據:首先,證明自己是作品的作者或著作權所有者;其次,證明另一方接觸到了自己的作品;然后,證明兩部作品“雷同”。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怎樣才能認定對方是“抄襲”音樂作品?
首先,受害一方一般要從三個方面提出證據:
一、證明自己是作品的作者或著作權所有者。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因此,被侵權的作者一般會提交發表在公開出版物上的樂譜,該出版物上印有該作者姓名。如果是非作者的著作權所有人,會同時出示著作權轉讓、許可或者委托代理協議。而對方如果要在這一點上進行辯駁,就要提出“相反證明”,常見的是以其他署名方式發表的該作品樂譜。
二、證明另一方接觸到了自己的作品。
如果原告作品已經發表,被廣泛發行或表演,這一點就容易證明;如果原告作品尚未出版,那么這一點就很難證明。
三、證明兩部作品“雷同”,即“實質性相似”。
可以分為為兩種情況:
??? (一)證明兩首原創歌曲之間的“雷同”;
??? (二)證明對民歌改編作品的“獨創性”(即證明改編作品與原作品之間的“雷同”)。
??? 由于是音樂欣賞具有很強的主觀性,音樂分析又有很強的專業性,一般會當事人委托專業機構出具鑒定書。
確認著作權人身份,確認被控侵權人接觸到涉案作品,。而認定過程的核心——構成整體或部份實質性相似,卻是比較困難的。
在對兩首原創歌曲之間的“雷同”認定方面。由于爭議的焦點往往集中于作品的相似度上,但一首音樂作品的構思和創作是復雜的,風格體裁、結構布局、曲式調性、節奏和聲,作者最閃光的獨創性的體現不只在旋律一方面。而對音樂作品實質性相似的認定,。,出具鑒定說明,。而對于受當事人委托出具的鑒定說明,。
在對改編作品“獨創性”認定上,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由于歷史原因,我國有許多根據民間音樂整理、改編形成的音樂作品,甚至許多民歌風格的創作歌曲,長期以來署名民歌,其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一直未得到應有的尊重。而后繼的音樂作者往往在無意中,在認為使用的是處于公有領域的民歌的誤解中,侵犯了先行的民間音樂整理者、改編者甚至是民歌風格歌曲創作者的權益。近年來這一類訴訟逐漸增多。同時,由于著作權法第六條中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辦法遲遲未能推出,也由于前述音樂作品對比鑒定的復雜性等原因,。
熱門文章
-
07-11 0
-
05-05 0
-
10-12 1
-
01-16 0
-
01-19 0
-
12-09 1
-
03-15 2
-
07-16 2
-
09-30 1
-
04-13 0
相關經驗
-
03-25 1
-
11-16 2
-
08-15 0
-
11-18 1
-
03-15 0
-
05-13 1
-
05-19 0
-
05-25 1
-
09-19 1
-
01-0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