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不能用于廣告商業活動
【標簽】馳名商標|商業活動
更新時間:2020-11-16
核心提示:馳名商標不能用于廣告商業活動。2013年8月30日通過的新《商標法》中規定,馳名商標不能用于廣告宣傳、展覽及其他商業活動。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具體介紹。
馳名商標不能用于廣告商業活動
新《商標法》規定只有商標局、商評委及人民法院在具體案件審理過程中才能認定馳名商標,并明確馳名商標不能用于廣告宣傳、展覽及其他商業活動;規定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的,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明確禁止搶注因業務往來等關系而明知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
規定商標注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實際使用的,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增加商標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要求其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不得代理具有搶注情形的商標注冊申請,不得注冊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以外的商標。
溫馨提示
新《商標法》主要內容集中點:
1、增加聲音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2、增加“一標多類”商標注冊申請新方式;
3、開放了商標注冊的電子申請;
4、增加商標局與申請人的商標審查溝通程序;
5、增加商標審查與審理工作的法定時限;
6、重新構架商標異議程序;
7、明確故意為侵權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屬于商標人侵權行為;
8、提高商標侵權行為罰款的數額,增加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對“5年內實施2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判定懲罰性賠償;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將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判定的法定賠償額上限從人民幣50萬元提高的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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