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的實施細則介紹
【標簽】著名商標
更新時間:2020-09-15
核心提示:廣州市政府為了更好規范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推動商標戰略的實施,制定了該實施細則。下面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介紹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推動商標戰略的實施,根據《廣東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廣東省著名商標(以下簡稱著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二章 著名商標的申請
第三條 著名商標認定的申請和撤回由申請人自愿提出。
第四條 《規定》第六條所稱注冊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滿3年并繼續有效,包括:
(一)申請認定商標應當是國內有效的注冊商標,該商標核準注冊時間及連續使用時間屆滿3年。
(二)申請認定商標辦理變更的,應當取得商標局的《核準變更證明》;申請認定商標是轉讓、移轉的,應當取得商標局的《核準轉讓證明》。
(三)申請認定的商標、實際使用的商標應當與《商標注冊證》核準的商標一致。
第五條 《規定》第六條所稱該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包括:
(一)申請人及申請認定商標應當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
(二)申請人注重對申請認定商標的廣告宣傳,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第六條 《規定》第六條所稱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質量優良,具有良好的信譽,包括申請人應當確保商品質量,近三年使用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在國家或者省級質量監督抽查中沒有不合格記錄。
第七條 《規定》第六條所稱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近3年來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凈利潤、納稅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銷售區域較為廣泛,包括:
(一)使用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營業收入原則上應當逐年增長,在省內同行業中位居前列,且最后1年的營業收入不低于前3年認定的同類商品的平均值(取前3年已認定的同類商品商標的經濟指標,各去掉20%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后再計算平均值);對于涉及農、林、牧、副、漁的商品、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商品,依據行業協會或者相關部門的評價意見及其在相關公眾中的知名度進行綜合評價,可認定單項特色商品;對以往未認定過的行業所涉及的商品,依據行業協會或者相關部門的意見,應當在同行業中名列前茅。
(二)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銷售區域應當涉及5個以上地級市或者2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對于涉及農、林、牧、副、漁的商品、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商品,考慮其商品的特殊性,銷售區域可以適當降低為2個以上地級市或者1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在申請認定的服務項目中,涉及不動產出租及管理、房地產、餐飲、旅行安排、商業連鎖經營等服務項目的,其服務區域應當達到2個以上地級市。
延續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除應當具備《規定》第六條及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認定的商品、實際產品應當在《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范圍內,并且一致。
(二)使用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的規定。
(三)生產國家許可或者強制性管理的商品應當獲得相應批準證書。
第九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注冊的同一商標,各申請人應當符合《規定》第六條及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除《規定》第七條第(五)項所規定的審計報告、完稅證明和同行業排名(或者市場占有率)證明應當提交原件外,可以提交復印件。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依照《規定》及本實施細則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第十一條 《規定》第七條所稱申請人的資格證明,包括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等。
第十二條 《規定》第七條所稱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標注冊證》及商標連續使用滿3年的證明材料,包括:
(一)申請認定商標的《商標注冊證》及其所有變更、續展、轉讓、移轉證明;
(二)最早使用以及連續使用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的發票、合同、廣告;
(三)申請認定商標的黑白圖樣電子版。
第十三條 《規定》第七條所稱帶有該商標標識的商品實物照片,應當提交在申請認定商品上實際使用該商標的標識、或者標識的照片及其電子版。
第十四條 《規定》第七條所稱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銷售區域的證明材料,包括:
(一)國內銷售經營情況,應當提交每一銷售地區每年1—2張有效銷售發票復印件作為證明材料;
(二)境外銷售經營情況,應當提交每一國家或者地區每年1—2張有效銷售發票、或者海關出口報關單復印件作為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規定》第七條所稱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凈利潤、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的證明材料,包括:
(一)主要經濟指標包括被許可人的,應當提交被許可人的資格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以及商標局出具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
(二)申請認定商標是申請人或者被許可人的總商標或者唯一使用的商標的,提交審計報告及完稅證明;申請人或者被許可人使用多件商標的,應當提交使用申請認定商標商品的專項審計報告及完稅證明。
(三)申請人或者被許可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
(四)完稅證明包括內銷企業提交的完稅證明,出口型企業提交的完稅證明及應免抵稅額證明。
第十六條 《規定》第七條所稱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為出口商品的,應當提供其商標在相關國家(地區)的注冊情況,包括提交其商標在相關國家(地區)取得商標注冊或者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證明。
第十七條 《規定》第七條所稱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情況,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商標使用管理制度》作為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規定》第七條所稱該商標專用權遭受侵害的情況,可以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十九條 《規定》第七條所稱證明該商標著名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申請認定商標近三年的廣告發布情況,應當提交每一地區每一媒體每年1—2張廣告發票復印件作為證明材料,廣告發票無法證明廣告覆蓋范圍的,應當同時提供相應的廣告合同。
(二)申請人市場信譽、資質、自主創新能力等方面的證明,可以提交近5年由省級以上相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包括馳名商標、名牌產品、中華老字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國家重點新產品、星火計劃項目、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起草單位、高新技術企業、專利證書(發明、實用新型)、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等。
第二十條 申請人認為其符合《規定》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擬申請著名商標認定的,可以通過廣東省紅盾信息網或者廣東商標網下載著名商標申請錄入程序,按照程序要求錄入相關信息,形成數據文件后,連同書面材料一并報送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十一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注冊的同一商標,應當共同提出申請。共同注冊人可選擇向任一注冊人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請。
第二十二條 商標注冊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向注冊人戶籍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請。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在申請認定的同一類別的多種商品上同時使用了多件注冊商標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請。
第三章 著名商標的審查
第二十四條 各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收到的申請材料,應當依據《規定》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初步審查:
(一)申請人提交材料是否齊備。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
(二)向所在地市級經濟貿易、勞動和社會保障、農業、稅務、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消費者委員會征求意見,對申請人是否存在違反《規定》第六條第(三)項、第(六)項及本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的行為等進行核實。
(三)對申請人或者被許可人申報情況進行現場核實。
根據初步審查情況,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將初步審查意見、申請材料、現場核實情況記錄和相關部門反饋意見等報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時上傳數據文件。
根據初步審查情況,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同時將名單報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每年6月20日至30日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收當年著名商標申請材料時間。
第二十六條 根據《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經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復審,異議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受理,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異議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四章 著名商標的評審、認定
第二十七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管理處負責著名商標評審認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根據《規定》第十條的規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和經復審直接受理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核實:
(一)對各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審查情況進行復核。
(二)根據《規定》第六條、第十條及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向有關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征求意見。
(三)對申請人、被許可人申報情況需要進一步調查的,進行現場核實。
根據審查核實情況,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報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二十九條 根據《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示擬認定的著名商標提出異議的,應當實事求是,以實名方式提出。
對非實名提出的異議申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 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申請人的注冊商標是否具備著名商標資格進行評審,對公示被異議的商標、不予認定提出異議的商標和擬撤銷的著名商標進行裁決。
評審委員會評審或者裁決采用實名制方式,表決應當有4/5以上委員參加,2/3以上表決同意的,評審或者裁決有效。
第三十一條 未通過評審或者在公示期間被異議,經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裁決異議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認定通知書》。
根據《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人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認定的決定提出異議,經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裁決異議成立的,按照《規定》第十四條辦理;經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裁決異議不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認定異議裁決結果通知書》。
第五章 著名商標的延續、轉讓、變更、撤銷
第三十二條 著名商標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當是廣東省著名商標所有人;
(二)申請延續的商標和商品應當是原認定的商標和商品;
(三)符合《規定》第六條及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延續著名商標,應當按照《規定》第七條及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提交證明材料。
第三十四條 《規定》第十七條所稱著名商標于轉讓時失效,包括一并申請認定的多件注冊商標,部分注冊商標轉讓的,被認定的著名商標全部失效。
第三十五條 下列情形屬于《規定》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著名商標的變更:
(一)商標主體的文字、字母相同但字體作了改變的;
(二)原認定商標的文字、字母不變或者改變了字體,增加了圖形構成組合商標的;
(三)原認定以文字、字母為主體的組合商標,文字、字母不變或者改變了字體,刪除或者改變了圖形的。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申請變更著名商標,應當填寫《廣東省著名商標變更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的資格證明,包括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等;
(二)企業登記主管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住所變更證明;
(三)申請變更、增加或者更換商標的《商標注冊證》及其變更、續展、轉讓、移轉證明。
(四)《廣東省著名商標證書》復印件。
第三十七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對屬于《規定》第十九條及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材料齊全的,向申請人出具《變更申請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對不屬于《規定》第十九條及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變更申請通知書》。
同意變更的,向申請人出具《廣東省著名商標變更證明》。
第三十八條 在著名商標有效期內,認定為著名商標的產品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在國家或者省級質量監督抽查中被檢出不合格,或者發生安全事故,以及有重大質量投訴并經查證屬實的,屬于《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所稱撤銷著名商標的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規定》及本實施細則所指的相關部門因機構調整發生變化的,由繼續行使其職能的單位履行相應職責。
第四十條 《規定》及本實施細則所稱廣東省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具有較高信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依照《規定》及本實施細則予以認定的國內有效注冊商標。
申請人,是指申請認定或者延續商標的所有人,是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人。
被許可人,是指由申請認定或者延續商標的所有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允許其在申請認定或者延續商標的有效期內,使用該商標的商標使用人。
認定申請,是指申請人根據《規定》及本實施細則,擬將其注冊商標認定為廣東省著名商標,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請。
延續申請,是指著名商標所有人根據《規定》及本實施細則,在其著名商標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為保留著名商標資格而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請。
第四十一條 《規定》及本實施細則中關于屆滿、提交證明材料等時間的計算,均以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的日期為截止日期。
本實施細則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四十二條 《規定》及本實施細則有關著名商標的公示、公告,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在廣東省紅盾信息網和廣東商標網上發布。
申請人可以從上述網站下載使用《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廣東省著名商標延續申請表》和《廣東省著名商標變更申請表》。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7月31日印發實施的《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的實施細則》同時失效。
著名商標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的,適用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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