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合同中客票有什么法律作用?
【標簽】客運合同
更新時間:2019-09-26
核心提示:客運合同中客票有什么法律作用?客票是旅客乘坐的票證。從法律意義上說,客票是證明客運合同的唯一憑證。客票上記載旅客所要到達的車站(碼頭、機場)的名稱,旅客的座別,乘車的有效期限,旅客給付的運費及其他費用。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合同法》第294條規定:“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累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入可以拒絕運輸。”
客票是表明承運人有運送其持有人義務的書面憑證,也是收到旅客乘運旅費的依據。無論哪一種運輸方式,旅客均須憑有效客票才能乘車、上船或登機,除特別情形外,不能無票乘車、上船、登機。客票是旅客乘坐的票證。從法律意義上說,客票是證明客運合同的唯一憑證。客票上記載旅客所要到達的車站(碼頭、機場)的名稱,旅客的座別,乘車的有效期限,旅客給付的運費及其他費用。因而,客票確認了客運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當事人履行了票面的記載事項,也就履行了合同的基本義務。旅客必須按照客票上載明的車站(碼頭、機場)與座別進行乘坐。旅客如果乘坐超過了客票所標明的運程,或者不按客票所標明的座別乘坐,應當補交相應的欠款或運費。承運人在辦理這些旅客補交票款的事情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辦理,不得任意提高票價,加收票款。
旅客必須持有效客票乘運。承運人有權在運送期間對旅客驗票。承運人驗票時,發現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可以責令旅客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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