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發明專利申請的規定
【標簽】專利申請
更新時間:2019-02-28
?? 【釋義】本條是關于駁回發明專利申請的規定。
專利行政部門在發明專利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以后,仍然認為所申請專利的發明不符合本法規定授予專利的條件,例如,申請專利的發明不是對產品、方法 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的;申請專利的發明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屬于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范圍的;不具有新 穎性、實用性和創造性的;對同一發明已經有過專利申請的;申請文件中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請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 求書記載范圍的等,應當駁回其申請,不授予其專利權:
專利行政部門在駁回發明專利申請時,應當列舉理由,并引證材料。發明專利申請人對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熱門文章
-
07-11 0
-
05-05 0
-
10-12 1
-
01-16 0
-
01-19 0
-
12-09 1
-
03-15 2
-
07-16 2
-
09-30 1
-
04-13 0
相關經驗
-
09-25 0
-
10-30 1
-
10-10 2
-
07-22 0
-
04-11 0
-
05-11 1
-
04-25 0
-
04-28 1
-
04-26 2
-
07-0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