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臨時措施
【標簽】反傾銷
更新時間:2020-01-15
?? 反傾銷指對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的傾銷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對傾銷的外國商品除征收一般進口稅外,再增收附加稅,使其不能廉價出售,此種附加稅稱為“反傾銷稅”。如美國政府規定:外國商品剛到岸價低于出廠價格時被認為商品傾銷,立即采取反傾銷措施。雖然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對反傾銷問題做了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各國各行其事,仍把反傾銷做為貿易戰的主要手段之一。
反傾銷措施包括臨時措施、價格承諾和征收反傾銷稅。反傾銷臨時措施有哪些?找法網小編為您介紹如下:
臨時措施的種類包括:
(1)征收臨時反傾銷稅;
(2)采用擔保方式,支付現金或保證金。
臨時反傾銷稅和保證金的數額不得高于初步裁定確定的傾銷幅度。臨時措施應從開始調查之日起的60天后方可采取,其實施的期限一般不能超過4個月;如果有關貿易的*部分出口商提出要求,由調查當局決定,該期限可延長至 6個月。如果調查過程中調查當局正在審查征收低于傾銷幅度的稅額是否能消除損害時,則上述期間可分別為6個月和9個月。 此外,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應遵守征收固定反傾銷稅的其他規定。
根據《反傾銷協議》第7條規定,在符合下列條件時,調查當局可以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1)已開始調查,已予以公告,并已經予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提供資料和提出意見的充分機會;
(2)已作出傾銷存在和對國內相關產業造成損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3)調查當局認定采取臨時措施對防止在調查期間繼續發生損害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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