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的認識誤區有哪些
【標簽】婚前財產
更新時間:2019-10-23
婚前財產的認識誤區有哪些:
誤區一:婚前財產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如果是口頭協議則無效。
解釋:口頭協議在下面兩種情況也應成立 :
(1) 夫妻雙方對口頭協議的效力均無異議。
(2) 能證明雙方有口頭形式的協議且一直履行。
誤區二: 如果不簽婚前財產協議,則一方婚前財產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解釋: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一方婚前的財產為其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之所以還要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主要是要明確哪些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以免將來發生爭議。
誤區三: 財產協議只能在婚前簽訂,婚后再簽就沒有用了。
解釋:結婚后可簽署婚內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誤區四: 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公證,否則沒有效力
解釋:只要婚前財產協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使不經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對婚前財產協議做公證更為保險,尤其在是一方丟失協議的情況下,公證機關保留的協議將具有重要的證據作用。
簽訂婚前財產協議需注意的問題有:
首先,訂立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出于雙方自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對另一方采取隱瞞、欺詐、脅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協議是無效的。
其次,婚前財產協議的對象必須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合法擁有的財產,括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共同財產,不屬于夫妻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為婚前財產協議的客體。最后,婚前財產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既不能規避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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