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池經營者要具備什么條件?
【標簽】物業管理
更新時間:2019-02-07
小磊的生命在9歲那年戛然而止,小區游泳池吞噬了他最后的記憶。在小磊離開一年多之后,2010年1月14日,,共有4方應該為小磊的意外承擔相應的責任。
2008年7月31日晚8時左右,陳女士帶著女兒小珊、兒子小健和侄子小磊到某小區的游泳池游泳。在泳池的門口,陳女士臨時想起要買些東西。于是,她將月卡交給孩子,吩咐他們先在門口等等。
愛玩本來就是孩子的天性,三個孩子根本耐不住性子,直接拿著月卡跑進售票處,歡天喜地地跳進了游泳池里。
三人在游泳池游了一會,年紀較大的小健發現小磊沉入水底。隨后,當救生員將小磊抱上岸施救,并撥打“120”急救電話,遺憾的是小磊經搶救無效死亡。,事發游泳池由房地產開發商開發建設,之后將包括游泳池的會所委托給物業公司經營管理,物業公司又將游泳池出租給游泳池經營者使用經營。但是該游泳池經營者自2006年8月經營該游泳池至本案事發都未辦理相關證照。1月14日,,游泳池經營者、物業公司、開發商和小孩子家屬各自擔責。
四方擔責不同 法官答疑解問
據各方的過錯大小、原因比例,,陳女士承擔40%的責任,物業公司和開發商各承擔10%的責任。針對判決中的法律法規,法官進行了答疑。
問:游泳池經營者應該具備怎樣的條件?
法官:按照《南寧市游泳場所管理辦法》的規定,游泳池經營者雖然在游泳池設置了警告牌,但是并沒有對游泳池的設施進行配置,例如未配置醫療急救人員和設施;且未進行工商登記,未取得營業執照,屬于無照非法營業。
另外,該游泳池的救護人員沒有取得體育行政部門或國家認可機構發放的相應資格證書,屬于無證上崗。被告游泳池經營者在游泳池的安全設施不完善及證照不齊全的情況下對外進行營業,未盡到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小磊身邊無成年人看護就進入游泳池,游泳館的服務人員應及時阻止,或者加以特別保護,而其游泳池救護人員未盡巡視義務,沒有及時發現小孩溺水的險情,雖然采取了一系列搶救措施,但這并不能改變溺水而亡的結果。
問:物業公司和開發商已將游泳池出租,為何也要承擔責任?
法官:物業公司雖不是游泳池的直接經營者,但其將安全設施不完善 、證照不齊全的游泳池承租給游泳池經營者經營,在監督 、管理上存在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本案的游泳池經營者并未辦理工商登記營業執照,公眾無從知道究竟誰才是游泳池的經營者。既然游泳池在小區會所內,足以導致引導消費者認為開發商就是游泳池經營者的判斷,而且消費者辦理的門票(游泳月卡 )上的名稱 、游泳池的告示以及游泳池管理規定等都以該小區會所游泳池管理中心的名義向公眾作出的。在這樣的前提下,開發商與消費者之間就形成了消費服務合同關系,房地產公司應當對游泳池經營者的違法行為進行適時監督和制止,但其忽視 、放任,對此房地產公司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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