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條例
【標簽】房屋拆遷補償
更新時間:2019-08-07
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長安、裕華、橋東、新華、橋西各區(包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對被拆遷人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補償評估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具備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并經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認定、公布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方可從事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業務。認定的評估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取得二級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
(二)近兩年內未出現評估失誤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三)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評估機構實行年度考評和認定制度。
第六條評估機構必須獨立、客觀、公正地對被評標的物進行評估。
第七條拆遷人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方可委托評估。拆遷人應與被委托的評估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拆遷人應向評估機構提供拆遷許可證、拆遷紅線圖、被評標的物等有關文書資料,并協助評估機構開展現場勘察等工作。
第八條住宅房屋一般采取市場比較法評估;非住宅房屋一般采取收益還原法或市場比較法評估,并用成本法進行修正;附屬物、構筑物、附著物一般采取成本法評估。
第九條住宅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應根據被拆遷房屋新舊程度、權益狀況、建筑結構形式、樓層、朝向等因素,對拆遷區域(位)的住宅房屋市場平均價格進行調整、修正確定。
第十條住宅房屋的平房、非單元式樓房附屬設施補償費,按拆遷同區域(位)普通單元式樓房的住宅房屋市場平均價格乘以房屋附屬設施補償系數再乘以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確定。
第十一條被拆遷住宅房屋在合法土地使用權面積內的規定容積率為0.65。小于規定容積率的,其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權面積,按拆遷同區域(位)住宅房屋(平房)市場平均價格的50%予以補償。
第十二條房屋拆遷區域(位)等級劃分、住宅房屋市場平均價格和附屬設施道補償系數,由市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組啤織有關部門測定,經市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評估報告經注冊估價師簽字,并加蓋評估機構公章后方可生效。評估機構有義務向拆遷當事人解釋拆遷補償評估的依據、選用的評估方法、評估結果產生過程等。
第十四條評估機構接受委托后,不.得轉讓受托的評估業務。拆遷補償評估人員與拆遷人、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評估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評估費。
第十六條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評估結果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市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提出重新評估申請,由市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指定新的評估機構進行重新評估,并按重新評估結果補償。重新評估費用,由申請人承擔。拆遷當事人對重新評估結果仍有異議,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按《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予以裁決。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市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02年5月2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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