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失業保險基金介紹
【標簽】失業保險
更新時間:2020-08-07
核心提示:在深圳市的失業保險基金由失業保險費滯納金、失業保險基金經營收益和失業保險費等構成。下面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介紹深圳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保險基金來源如下:
(一)失業保險費及其利息收入;
(二)失業保險費滯納金;
(三)失業保險基金經營收益;
(四)財政補貼。
用人單位每月繳交的失業保險費,為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一乘以本單位員工人數并乘以一定比例。
前款比例由市政府根據特區就業構成狀況、國內生產總值、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最低工資標準及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等因素確定,并每年向社會公布。
企業繳交的失業保險費在成本中列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繳交的失業保險費在行政事業經費或自有資金中列支。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失業保險并按時足額繳交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指定的開戶銀行代為扣繳。
失業保險費存入失業保險基金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失業員工的下列開支:
(一)失業救濟金;
(二)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失業員工應當繳交的醫療保險費;
(四)促進再就業經費(轉業訓練費、職業介紹費及生產自救費);
(五)失業保險管理費;
(六)經市政府批準確需支付的其他費用。
除失業救濟金外,前款所列各項費金的支付范圍和標準由市政府確定。
經市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委員會同意,失業保險基金可用于購買國家債券等保值增值的投資項目,但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上年度基金結余的百分之二十。
失業保險基金年度收支預算、決算,由失業保險機構編制,經市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委員會審議,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定。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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