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單位及個體經濟組織補充醫療保險參保登記須知
【標簽】醫療保險
更新時間:2021-04-05
核心提示:在廣州市,用人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住院和特殊門診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自愿參加補充醫療保險。下面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介紹廣州市單位及個體經濟組織補充醫療保險參保登記須知。
一、補充醫療保險費的征繳標準
每人每月的繳費標準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繳費基數: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
繳費比例:0.5%
二、參保形式
用人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參保單位)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住院和特殊門診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自愿參加補充醫療保險,且應當以全體在職人員為整體參保。
三、征繳辦法
(一)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參保單位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應繳金額,所屬區的地稅部門負責征收。
(二)在職人員:補充醫療保險費可以由參保單位全額負擔,也可以經參保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約定單位和個人共同分擔比例。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參保單位統一繳交,屬于個人負擔的部分,由參保單位代收代繳。
(三)退休人員不需繳費。
(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當月核定參保單位次月的補充醫療保險費應繳金額,參保單位在核定的次月繳費。
四、單位及其在職人員補充醫療保險關系的建立
(一)參保單位向單位所屬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全體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住院和特殊門診醫療保險的在職人員申請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受理部門:
1、、省屬、部隊及市屬參保單位,到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辦理參保登記及變動手續。
2、區屬參保單位,到所屬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及變動手續。
(二)新參保單位補充醫療保險關系的建立
單位首次參加社會保險的,辦理參保登記時,可連同基本醫療保險及住院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和其他險種一并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參加,并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
單位新參保登記所需的材料請詳見相關宣傳單張。
(三)原已參保單位補充醫療保險關系的建立
原已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的單位,向所屬社保經辦機構遞交《社會保險登記表》(加蓋公章),申請增加補充醫療保險。
五、參加補充醫療保險在職人員變更的辦理
(一)單位新增或者減少人員,需填寫《社會保險增減人員申報表》(加蓋公章)一式兩份,到所屬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二)參保單位如申請停止參加補充醫療保險,須提供單位申請報告(闡述停繳的原因以及請求),到所屬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參保單位在辦理上述業務時,除了攜帶上述辦理業務材料外,還須出示《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
六、補充醫療保險欠費的補繳
欠繳補充醫療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到所屬區的地稅部門補繳補充醫療保險欠費。
七、注意事項
(一)參保單位如申請參加或者停止參加補充醫療保險,須為單位全體在職人員整體辦理。
(二)沒有辦理停止參加補充醫療保險手續的單位,將被視為繼續參加補充醫療保險,地稅部門將繼續向其征收補充醫療保險費。
八、退休人員的補充醫療保險關系
(一)費用來源:單位和個人不需繳費。退休人員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所需費用從本市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中列支。
(二)補充醫療保險關系的建立和變更:
1、退休人員無須單位和個人辦理補充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
2007年1月1日前已退休并符合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退休人員,2007年1月社保經辦機構自動為其參保并視作繳費。
自2007年2月1日起所有符合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退休人員,同時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2.停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退休人員,則自動停止補充醫療保險關系。
3、退休人員死亡,補充醫療保險關系隨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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