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的責任承擔
【標簽】企業|解散
更新時間:2020-01-25
? 核心提示:個人獨資企業是自然人出資設立的一種經濟組織形式。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仍需承擔責任嗎?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不意味著原債權債務也一起消滅,原投資人仍需承擔責任。下面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前,原投資人需通知債權人,此時債權人應及時申報債權。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申報債權是法律為保護債權人利益所作的專門規定,債權人在此時應及時申報債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承擔償還責任。
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一,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出資,企業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是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因此,投資人應當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承擔全部責任。
二,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所有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即個人獨資企業清償債務,不僅限于企業的財產,還包括投資人個人的其他財產。
但個人獨資企業原投資人承擔的清償責任有五年的時間限制,債權人在五年內不請求原投資人承擔責任的,該責任消滅。
即債權人行使請求權不是無期限的,而是有五年的限制。若債權人不行使請求權,該債權債務一直處于不明確狀態。一方面對于原投資人是一種不利益,對于社會經濟關系也是一種危險。因此,給請求權以五年時間的限制,可以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請求權,讓債務人及時解除債權債務關系,也可以保護社會經濟關系的穩定。
因此,債權人應及時行使該請求權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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