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2013年起9種工傷醫療費不予報銷
【標簽】工傷醫療費
更新時間:2019-05-28
核心提示:青島2013年起9種工傷醫療費不予報銷。根據辦法,職工治療工傷期間發生的9種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包括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在非協議服務機構進行的非急救性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青島市人社局出臺新規,2013年1月1日起,工傷職工的9種花費,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若單位墊付工傷職工醫療費超5萬元,可中途辦理結算。
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傷情穩定后應及時轉入協議醫療機構治療。
根據最新出臺的《工傷保險醫療管理和費用結算辦法》,職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搶救、急救時以及在外地治療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墊付,認定工傷后,應攜帶社會保障卡、工傷認定決定書、門診病歷、出院小結、住院費用明細清單、醫療費用報銷憑證等有關資料到所屬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結算,轉診的應攜帶轉診申報表。如果用人單位墊付醫療費超過5萬元的,可中途辦理結算,這將減輕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
根據辦法,職工治療工傷期間發生的9種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包括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在非協議服務機構進行的非急救性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經急救治療傷情穩定后未及時轉往協議醫療機構而發生的醫療費用;未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擅自轉診(院)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符合工傷報銷診療目錄的醫療費用;治愈后拒不出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受傷部位或職業病時發生的外購藥品費用、藥店購藥費用、無相關病歷記錄的醫療費用等;用人單位未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時限內(含經批準延長時間)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職工治療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病歷或未按照核定工傷部位進行治療發生的相關費用;不符合工傷保險規定的其它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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