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公務員七種違規情形將被辭退?
【標簽】辭退
更新時間:2020-03-14
核心提示:哈爾濱公務員七種違規情形將被辭退?《公務員法》規定在七中情形下,公務員將被辭退,不再具有公務員資格。遭到辭退的公務員也不得再次被錄用。《哈爾濱市政法機關公務員辭退暫行規定》對此作出了具體規定。下面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將予以辭退的七種情形:
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單位機構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5、被依法決定勞動教養的,定罪免予刑事處罰、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6、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政法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辭退的。
《規定》中明確,政法機關公務員有七種情形之一的將予以辭退;,交由有關部門處理。
其中第六項包括:
涂(篡)改、隱匿、偽造、偷換、損毀證據材料和庭審筆錄,給辦案造成一定影響的;
與黑惡勢力成員相勾結或為其提供非法保護的;
,造成一定后果的;
私自辦理案件,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為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為羈押、服刑人員提供違禁品,或違規帶其外出的;
侵占或動用依法扣押、查封款物的;
利用職務之便為娛樂場所違法經營活動提供保護的;
違反槍支、械具管理使用規定,濫用槍支、械具,擅自將槍支借給他人或丟失槍支,造成嚴重后果和影響的;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一定后果的;
丟失案件卷宗或工作失職、失誤,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影響的。
《規定》還明確,在辭退政法機關公務員時,對弄虛作假、姑息遷就、說情庇護等違反規定,干擾辭退工作正常進行的主要或者直接責任人員,應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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