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不予行政處罰、應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標簽】行政處罰
更新時間:2020-12-02
核心提示:《行政處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并由行政機關實施。但是在什么情形下不予行政處罰?什么情形下應從輕或減輕處罰呢?下面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一、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未滿14周歲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發育成熟,還不具備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備自覺地控制自己行為和對自己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所以,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
第二十六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還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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