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侮辱罪有哪些行為
【標簽】侮辱罪
更新時間:2019-07-19
從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來看,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侮辱罪。那么在具體實踐中,構成侮辱罪的行為有哪些?
(一)暴力侮辱人身,這里所講的暴力,僅指作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糞便潑人,以墨涂人,強剪頭發,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而不是指毆打、傷害身體健康的暴力。如果行為人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和行為,則應以傷害罪論處。
(二)采用言語進行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使其當眾出丑,難以忍受,如口頭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隱私、生理缺陷等。
(三)文字侮辱,、小字報、圖畫、漫畫、信件、書刊或者其他公開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隱私,詆毀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
知識延伸——怎么區別侮辱罪和其他犯罪?
(一)侮辱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界限。
當行為人采用公然強行扒婦女的衣服、對婦女身體進行某些動作性猥褻、侮辱時,對行為人是定侮辱罪還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容易發生混淆。區別兩者的關鍵,在于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和動機。
侮辱罪中的侮辱婦女,行為人目的在于敗壞婦女的名譽,貶低其人格,動機多出于私憤報復、發泄不滿,這一點與侮辱其他人(男性)、;而猥褻、侮辱婦女行為,行為人目的在于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滿足行為人的畸形性欲。另外,侮辱婦女罪在有些場合,行為人侮辱的對象即婦女具有不特定性,而侮辱罪的對象只能是特定的。
(二)侮辱罪與誹謗罪的界限。
1、侮辱不捏造事實,誹謗則是捏造事實。
2、侮辱有暴力可能,誹謗不使用暴力。
3、侮辱一般當面進行,誹謗則往往在公眾場合進行或向第三者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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