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拘役和管制
【標簽】拘役
更新時間:2020-01-22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1年。
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交由公安機關管束和人民群眾監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罰方法。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不剝奪其人身自由。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看守所等執行場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也不離開自己的家庭,不中斷與社會的正常交往。對罪犯不予關押,是管制刑與其他刑罰方法的重要區別。
2.被判處管制刑的罪犯須在公安機關管束和群眾監督下進行勞動改造,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擔任領導職務、外出經商、遷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謀生計,在勞動中與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熱門文章
-
07-11 0
-
05-05 0
-
10-12 1
-
01-16 0
-
01-19 0
-
12-09 1
-
03-15 2
-
07-16 2
-
09-30 1
-
04-13 0
相關經驗
-
06-21 0
-
10-16 1
-
10-22 1
-
11-08 2
-
12-30 0
-
05-23 0
-
07-23 1
-
08-12 2
-
01-19 1
-
10-0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