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錄音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標簽】電信錄音|刑事證據
更新時間:2020-10-04
短信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但是短信的證明力不是很強,一般用來作為佐證。短信作證據的前提需要發短信的那個號碼是實名登記的號碼,而且需要證明這條短信的確是當事人自己發的。
在實踐中要證明發短信的人是不是手機主人有很大的難度,所以短信的真實性并不強,一般不作為單獨證據使用。
事聽資料是一種采用現代科技手段獲得的證據,是一種新興的獨立的證據。它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音像信息資料,根據目前的科學技術發展水平,視聽資料主要包括:錄音資料、錄像資料、電子計算機貯存的資料,以及其他運用專門技術設備得到的信息資料。
視聽資料主要是在案件發生過程中對有關聲音和形象的記錄形成的,它以聲象的動態復原來反映案件事實,其主要特點是:直接性和逼真性強;穩定性強;容易偽造,不能盲目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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