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生二胎的條件是什么?
【標簽】單獨二胎|二胎
更新時間:2019-02-06
核心提示:從2014年1月17日起,浙江開始實施單獨二胎新政策,所以,浙江省生二胎的條件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其中包括雙方或一方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具體內容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浙江生二胎的條件是什么?
浙江從2014年1月17日起率先實施單獨二胎政策。2014年1月13日,。
注意: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雙方或一方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刪去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七項。
由此可知,浙江省生二胎的條件是: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或一方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已生育一個女孩的,但一方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或一方從事工商業一年以上以及雙方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兒,男到女家落戶,并贍養女方父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只適用于姐妹中一人);
(四)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五)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并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七)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喪偶并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八)已生育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九)一方連續從事礦井井下作業五年以上,已生育一個女孩,并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
相關內容鏈接:
浙江超生罰款的標準
違反《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下列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標準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經批準生育的,按照零點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滿法定婚齡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滿六個月,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零點五倍至一倍征收;
(五)未滿法定婚齡生育的,按照一點五倍至二點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當事人在五個月內改正;當事人未在五個月內改正的,按照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征收。
個人年實際收入高于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還應當按照其超過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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