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犯罪的證據
【標簽】賄賂|刑事
更新時間:2021-04-17
賄賂犯罪作為一種嚴重的腐敗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嚴重破壞了黨和人民政府的形象,敗壞了黨風政風,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
偵查工作的目的是搜集證據,客觀公正地證明犯罪行為的發生,從而為起訴、審判的順利開展打下基礎,作為司法過程的重要環節,取證是偵查工作的重要內容,在賄賂案件偵查過程中,獲取證據固然重要,但同時偵查機關也要高度重視證據的固定工作。
強化辦案人員證據固定意識。有的偵查人員正確判斷證據的能力不強,沒有將應當獲取并且能夠獲取的重要證據納入視野,致使有的關鍵證據在偵查階段沒有被有效收集,從而在后續的司法環節中增大了重新調取證據的難度,甚至有的證據已經滅失。因此,必須把強化對賄賂案件證據固定的理念,帶到賄賂案件偵查的全過程,將固定案件證據的措施、辦法落實到賄賂案件偵查的各個環節。
證據內容力求細致全面。從證據的關聯性來看,關聯性不僅要求單一證據本身與案件有關,也要求證據與證據之間相互關聯,特別強調相關證據的全面收集。因此將證據收集全面,能夠使證據之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真正讓案件辦成“鐵案”。
廣泛收集間接證據,提取再生犯罪證據。應著力在獲取比較充分的間接證據上下功夫,使間接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相互印證,從而證實犯罪。再生的犯罪線索在賄賂案件的反偵查活動中主要表現為訂立攻守同盟、串供、轉移贓款贓物等,對再生犯罪證據的獲取,既擴展了證據范圍,同時也通過掌握行為人實施反偵查活動這一“把柄”,對行為人的心理產生牽制,從而抑制行為人翻供的發生。
利用視聽技術手段固定證據。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一方面有利于規范訊問行為,強化對訊問過程的監督,另一方面,通過全程記錄犯罪嫌疑人供述過程,能夠及時固定證據,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通過對訊問過程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能夠有效證明訊問過程的合法性,從而保證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的法律效力。
適時對行受賄雙方采取強制措施。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環節中常常出現“僥幸心理”,這一僥幸心理正是犯罪嫌疑人掩蓋犯罪事實的重要心理基礎,因此在偵查活動中運用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不僅能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更重要的是能夠通過偵查人員的信息影響,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進行限制,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后可以隔絕聯系、堵住后路,斷掉其翻供念頭,從而達到固定證據的目的。
遏制賄賂犯罪的滋生和蔓延,加大賄賂犯罪的查辦力度仍然是預防職務犯罪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措施。重視證據固定工作,使整個偵查環節持續、穩定、順利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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