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與撤銷仲裁裁決有什么不同
【標簽】仲裁裁決
更新時間:2020-12-01
,都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下對仲裁裁決的否定。但兩者也有不同之處,其具體體現在:
(一)提出請求的當事人不同
有權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當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不論其是仲裁裁決確定的權利人還是義務人;而有權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只能是被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一方當事人。
(二)提出請求的期限不同
當事人請求撤銷仲裁裁決的,;而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則是在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之后,。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條關于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理由的第4項和第5項分別是: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而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理由的第4項和第5項分別是: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而且,。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側重對于仲裁裁決的事實認定進行審查;而在審查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時,既審查仲裁裁決所認定的事實,又審查仲裁裁決所適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銷仲裁裁決的程序中,,應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而在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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