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制度現狀
【標簽】突發環境事件
更新時間:2020-11-01
?? 有一種普遍得到接受的觀點認為:突發環境事件叢生的源泉在于應急立法滯后的使然。事實真是如此嗎?從現有法律來看,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做出了規定的法律是很多的,如《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衛生檢疫法》、《傳染病防治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安全生產法》、《森林法》、《防震減災法》等,均對應急處理措施有所規定;此外,國家各專項應急預案中涉及環境突發事件的主要有:《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重點流域水環境應急預案》、《黃河重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處理規定》、《黃河水量調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三峽水庫135米蓄水及運行期間重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處理規定》、《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國家核應急預案》、《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
從某種程度上說,我國現行的應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立法不可謂不豐富,從《環境保護法》到《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再分解到各行業應急法規中可能涉及環境問題的條款,幾乎包含了可能出現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每個角落。現行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法律體系,為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依法實施有效的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法律萬能論”頗為盛行,并有在21世紀泛濫的跡象,趕超型的立法在數量和規模上日趨膨脹,在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立法上也不例外。因此將問題簡單歸咎于法律的不健全,其實是典型的盲目迷信人類建構理性主義滋養的怪胎。
熱門文章
-
07-11 0
-
05-05 0
-
10-12 1
-
01-16 0
-
01-19 0
-
12-09 1
-
03-15 2
-
07-16 2
-
09-30 1
-
04-13 0
相關經驗
-
08-20 0
-
01-26 0
-
05-09 1
-
05-18 0
-
08-25 0
-
02-09 2
-
08-07 0
-
03-22 1
-
07-04 0
-
09-09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