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制能不能單方約定債務承擔
【標簽】企業改制
更新時間:2019-03-11
?? 企業改制不能單方約定債務承擔。當事人對企業改制后的債務承擔有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且其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如果債權人不認可該約定,那么改制企業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有關債務承擔協議內容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解釋:企業法人應當以其所有的財產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這是企業法人財產原則的核心。企業法人財產作為其從事經營活動和對外償債的物質基礎,是企業法人成立的構成要件,也是衡量企業法人有無財產責任能力的標準。因此,在企業法人存續期間,其財產不得隨意支配、轉移。若改制企業財產發生了變化,其債務承擔也應隨企業財產流向發生變化。誰占有了改制企業財產,則誰應在占有財產范圍內承擔債務。根據該解釋,本案中,新合資公司應在占有財產范圍內與原煤業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改制前企業的單方約定不影響債權人向其中任何一方主張權利。
另外,《規定》第7條還規定:“企業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而將債務留在原企業,債權人以新設公司和原企業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應當在所接收的財產范圍內與原企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隨著我國經濟高速發展,公司改制、合并、分立成為一種常態,許多公司為了規避自身債務,往往將企業優良資產剝離出來另行設立新企業,同時采取約定全部債務保留在原企業或者將企業出售變現后留作他用,約定債務轉由收購方承擔等形式來對抗債權人的債權,這種規避行為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在遇到上述企業改制后的問題時,可以依據以下原則來行使債權:凡改制后被改制企業消滅的,向被改制企業的承繼者行使債權;凡改制后沒有被改制企業消滅的,原則上向原改制企業行使債權,同時要求占有改制企業財產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占有財產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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