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權受到侵害的如何保護
【標簽】繼承|財產繼承權
更新時間:2021-01-17
公民的財產繼承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內行使,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繼承法》第8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依此規定,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內,繼承人沒有行使其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對其權利不再予以保護。所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指根據客觀情形可以斷定繼承人已經知道或者可以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例如,繼承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和被繼承人的遺產被其他繼承人分割,或者被非繼承人占有,或者知道依法要對遺產進行新的產權變更登記而自己被排斥進行產權登記,或者作為遺產的房屋被出賣、拆遷或翻蓋而自己未得到通知,等等。《繼承法》規定的訴訟時效與《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訴訟時效是一致的,因此對繼承權保護的訴訟時效,也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繼承人可能長期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自己的繼承權被侵害。在這種情形下,依所在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18條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20年內行使,超過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繼承法》第8條中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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