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第二個孩子時如何去申請
【標簽】生育
更新時間:2020-07-24
男女雙方經依法登記結婚且均未生育過的,即可生育一個孩子。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或者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婚,為晚婚。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滿二十三周歲結婚后懷孕的初次生育,為晚育。第二胎條件的夫妻,依下列程序辦理完審批手續,可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夫妻雙方向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向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
二、經單位批準后,到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理處填寫申請表,鄉(鎮)人民政府在一周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
三、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在接到申請表起一個月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上海市生育第二個孩子批準書》。
符合生育第二個孩子條件的決定,在辦理審批手續時,需繳納申請辦理手續費。
新《條例》中規定,那些原本符合再生育條件,但具有以下7種情形之一的,同樣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處理:
一是夫妻雙方均屬農村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批準錄用的人員;
二是城鎮居民(非農業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將戶籍遷移登記為農村居民的;
三是經批準再生育,懷孕后無緊急情況未經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擅自人工終止妊娠的;
四是遺棄子女或者送養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是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謊報嬰兒性別、謊報嬰兒死亡的;
六是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七是違反本條例再生育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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