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和試用期有什么不同?
【標簽】試用期
更新時間:2021-02-16
核心提示:實習期和試用期有什么不同?試用期與實習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試用期是指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實習期的一方不是勞動者,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疇。下面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借。
1、當事人的身份不同:
實習生不具備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所以處于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
實習期是指,主要由學校根據教學和技能訓練的需要,由學校、實習者、實習單位三者進行約定,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不是勞動合同,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勞動者。
2、當事人的目的不同:
實習期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完成學業目的,并提升學生實踐能力的過程。體現了學校和學生的教學目的。
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為了更好的滿足單位的人力資源需要而約定的,是兩者磨合的期間。
3、法律依據不同:
試用期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而實習期由《民法》和《合同法》規范。
4、屬不屬于勞動合同期限不同: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實習期是不用簽訂勞動合同的。
5、期限限制不同:
試用期由明確的期限限制,而實習期完全由當事人約定。
6、工資待遇不同:
試用期的工資和待遇有法律明確的規定,而實習期沒有,實習期工資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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