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約定由勞動者付違約金
【標簽】違約金
更新時間:2019-04-15
核心提示:除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用人單位只有在為勞動者進行了專項培訓或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這兩種情形之下,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除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者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兩種:
第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并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勞動者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關于在勞動合同中為勞動者設置違約金的約定,勞動合同法采取了謹慎的態度,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為勞動者進行了專項培訓或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這兩種情形之下,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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