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放棄繼承權需對方同意嗎?
【標簽】繼承權
更新時間:2019-06-27
核心提示:夫妻一方親屬去世,留有遺產,其考慮其他兄弟姐妹的情況,選擇放棄繼承權。他放棄繼承權的行為需要得到其配偶的同意嗎?配偶的反對會影響其放棄權的行使嗎?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父親因病去世,留有房產,考慮到照顧弟弟、妹妹的經濟條件,就主動放棄了對父親遺產的繼承權。但其配偶反對其放棄繼承權,認為此行為乃侵犯其權益。放棄繼承權只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與配偶無關,配偶也無權干涉。
此外,《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法律規定,配偶不具有繼承對方父母遺產的權利,因此在法律上配偶也不享有對此財產的請求權。
也就是說,夫妻一方放棄遺產繼承權,是依法處分個人財產權利,無需征得配偶及他人許可。
另外,《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因此,放棄繼承權需要明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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