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6個月了,男方可以提出離婚嗎?
【標簽】懷孕|離婚
更新時間:2019-11-23
核心提示:懷孕6個月了,男方可以提出離婚嗎?基于這種情況,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條文內容介紹
本條是對男方離婚請求權行使時間上的限制性規定。本條與1980年《婚姻法》第27條的規定相比,增加了“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對婦女、兒童權益的保護,。
本條規定了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三種情形:一是女方在懷孕期間;二是女方分娩后一年內;三是女方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婚姻法》對婦女特殊時期的權益作出保護性規定的目的是,在上述三個特殊時期內,一方面婦女在生理和心理上有一定負擔,身體比較虛弱;另一方面胎兒和嬰兒正處在發育階段,需要精心地護理和照顧,如果此時男方提出離婚,既影響婦女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胎兒或嬰兒的健康發育和成長。因此,法律作出上述規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懷孕期間”的含義
本條規定的“懷孕期間”,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1.夫妻雙方發生性關系而造成的懷孕,在該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2.女方在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導致懷孕。筆者認為,男女一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應該與婚后通奸行為加以區別,一般不能作為對方提出離婚的理由。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婚姻關系尚未建立,男女雙方之間還沒有產生夫妻間相互忠實的法律義務。婚前性行為只是道德問題,而不涉及法律問題。因此,對女方因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導致懷孕的情況,應當按照本條規定處理;3.本條規定的“懷孕期間”,不包括女方在婚后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而導致的懷孕期間。這是因為女方已經違背了夫妻應該相互忠實的法律義務,再對其特別保護必將損害男方的合法權益。
(二)“分娩后一年內”的含義
所謂分娩,是指胎兒脫離母體作為獨自存在的個體的這段時期。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實,無論嬰兒是否活著出生,也不論出生后是否死亡,分娩后一年內男方均不得提出離婚。
(三)“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的含義
中止妊娠包括自然中止妊娠和人工中止妊娠。本條對中止妊娠的原因未加以限制性規定,因而,無論是自然中止妊娠,還是人工中止妊娠,在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限制男方提出離婚請求,均符合婚姻法保護女方身體健康和心理健康的法律精神。
(四)“女方提出離婚的”含義
在上述三個特殊時期,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受此規定的限制。女方自愿放棄法律對自己的特殊保護,說明其本人對離婚已有思想準備,或者維持婚姻關系可能對女方自身或胎兒、嬰兒造成重大不利。在此情況下,,并應根據夫妻關系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準予離婚。此外,如果男女雙方在上述期間自愿離婚,。
這里所說的“確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存在過錯,嚴重損害夫妻關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女方不同意其配偶提起的離婚請求,。這是因為當女方存在嚴重過錯時,足以證明該女方主觀上已經不再珍惜自己的婚姻,客觀上其過錯行為已經嚴重破壞了夫妻關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不僅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則和婚姻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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