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合同有哪些基本內容?
【標簽】物業管理合同
更新時間:2019-11-18
核心提示:物業管理合同有哪些基本內容?基本內容包括當事人和物業的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物業管理服務事項和服務質量,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標準和收取方法等事項。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基于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在不違背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的范圍內,得訂立任何內容的債權契約,是為債權契約自由原則。但值得注意的是,民法雖對契約不采類型強制原則,但對于若干日常生活常見的合同,各國合同法一般均在分則以有名合同加以規定,按學者解釋,這不外基于兩項機能,其一、以任意規定補充當事人約定之不備。其二、以強制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查現行合同法相關規定,可以發現并沒有對物業管理合同作出的任何特別規定,在現行立法上,物業管理合同自應屬于無名合同之一種。實踐中對物業管理關系的調整主要是通過地方規章實現的,各地的做法存在較大差異和不規范性,學者關于合同法的研究著述中也少見此方面內容。依民法理論,合同內容,尤其是其中的主要條款,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按意思自治原則所設定權利義務的具體體現,亦是判定合同性質的基本途徑。以下結合現實中的情況,對物業管理合同的主要內容,作一個大致概括,為最終廓清物業管理合同的性質做出鋪墊:
一般而言,物業管理合同的主要條款由以下方面構成:
1、當事人和物業的基本情況,主要是對雙方當事人的資格認定以及對物業管理活動的標的物的基本情況作出確認和記載。
2、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主要是物業所有人或使用人支付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相應服務的條款。這是物業管理合同最為重要的條款,具體內容又因為管理事項類型的不同而呈現差異,一般有以管理服務為主的物業管理和出租經營與委托管理并重的區分。
3、物業管理服務事項和服務質量。
這一般除了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以外,各地的地方性規章也大都進行了底限性規定,但各地規定的情況參差不齊,可資參考的是國際健康組織(WHO)對區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設定了安全、健康、便利、舒適的居住環境基準,歸納起來有以下四點:
(1)火警防范,如加強消防設備、防火設施的管理;
(2)清潔維護,定期清除垃圾,清理水溝,外墻洗刷等;
(3)公共設施維修,水電機械維護、公共電梯、空調設備的定期檢查;
(4)花木整理,修剪花草樹木,隨時更換枯死的枝葉等。這四點基準也應該是物業管理的標準要求。
4、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標準和收取方法,物業管理合同皆為有償合同,因而價金和酬金條款是其自然的主要條款。
5、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使用、管理和費用分配辦法。
此為物業管理合同的特殊條款,主要為物業管理單位履行管理義務的方便計。
6、維修費用的收取和使用條款。
維修費用一般獨立與物業管理服務費獨立開來,其收取方式主要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一般。
7、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的終止事項及合同終止后相關事宜主要是物業資料的移轉。
物業管理服務的終止與一般合同的終止存在差異,物業管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一般不允許隨時隨意解除合同,如果一方提出要在合同期限內解除合同,就必須依據合同的具體條款進行協商,、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8、違約責任、解決糾紛的途徑。
物業管理關系雖然僅在物業所有人使用人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發生效力,但由于物業管理關系存在特殊性,物業所在地居委會、城建部門和相關市政部門也對其享有一定行政管理和監督的職能,因而物業管理關系的糾紛解決及關系結束也與其他合同存有差異。
9、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約定的其他主要條款。
物業管理合同文本 由此可見,相較與其他合同,物業管理合同在諸多方面有著自己的特殊之處,但在理論和實務中,學者和法官對此并沒有引起相應的注意,關于物業管理合同的定性現在比較流行的觀點有兩種,即或認為物業管理合同為委托合同的一種,或認為物業關系為民法中代理制度的特殊類型,物業管理合同亦為設立代理關系的合同,以下將對這兩種觀點分別予以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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