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的人才可以辦殘疾證?
【標簽】殘疾
更新時間:2020-08-15
核心提示:怎樣的人才可以辦殘疾證?根據《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規定,凡要求申領《殘疾人證》的申領人,必須符合下列申領資格和必要條件之一。以下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怎樣的人才可以辦殘疾證?
1、視力殘疾:(雙眼)必須是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力者(或經醫療機構認定暫時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的)。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如僅有單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于0.3,則不屬于視力殘疾范疇。
2、聽力殘疾:(雙耳)必須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的。
3、言語殘疾:是指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必須明確病因,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過兩年者(3周歲以下不定殘)。
言語殘疾包括:
(1)失語:是指由于大腦言語區域以及相關部位損傷所導致的獲得性言語功能喪失或受損。
(2)運動性構音障礙:是指由于神經肌肉病變導致構音器官的運動障礙,主要表現為不會說話、說話費力、發聲和發音不清等。
(3)器官結構異常所致的構音障礙:是指構音器官形態結構異常所致的構音障礙。其代表為腭裂以及舌或頜面部術后造成的構音障礙。主要表現為不能說話、鼻音過重、發音不清等。
(4)發聲障礙(嗓音障礙):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質性病變導致的失聲、發聲困難、聲音嘶啞等。
(5)兒童言語發育遲滯:指兒童在生長發育過程中其言語發育落后于實際年齡的狀態。主要表現不會說話、說話晚、發音不清等。
(6)聽力障礙所致的語言障礙:是指由于聽覺障礙所致的言語障礙。主要表現為不會說話或者發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語的流暢性障礙。常表現為在說話的過程中拖長音、重復、語塞并伴有面部及其他行為變化等。
4、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缺、畸形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對因病或因交通、工傷、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體傷害的殘疾鑒定,必須在最終治療結束后經過一年以上功能鍛煉不能恢復的(截肢、截癱,關節融合術后等無法恢復功能的除外)。
肢體殘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
(2)脊柱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
(3)中樞、周圍神經因傷、病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礙。
5、智力殘疾:智力明顯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顯示適應行為障礙者。
在智力發育期間(18歲之前),由于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精神發育不全或智力遲滯;或者智力發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種有害因素導致智力損害或智力明顯衰退。
6、精神殘疾:是指各類精神障礙,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者,期間必須經過住院治療。
具體評定標準見《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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