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時間法律上怎樣規定
【標簽】勞動仲裁
更新時間:2021-01-07
核心提示:勞動仲裁的期間,是仲裁院、當事人進行或完成某種調解仲裁行為應遵守的時間。狹義的期間指期限,廣義的期間包括期限和期日。勞動仲裁的時間是怎樣規定的?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小編為您介紹。
勞動仲裁的期間,是仲裁院、當事人進行或完成某種調解仲裁行為應遵守的時間。狹義的期間指期限,廣義的期間包括期限和期日。一般所說的期間是指期限,不包括期日。下面介紹幾種在調解仲裁過程中的期間:
立案: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立案。
文書送達: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答辯書的提交: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反申請的受理: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
開庭及組庭通知的送達: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結案: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提起訴訟:當事人對非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申請撤銷: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
本文所述的 “三日”、 “五日”,指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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