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律上對于游客投訴有哪些規定?
【標簽】旅游
更新時間:2020-09-01
核心提示:法律中對于游客投訴有哪些規定?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小編為您介紹法律上對于游客投訴的七大規定,詳情請看以下內容介紹。
按照我國《旅游投訴暫行規定》的規定,投訴者對于下列損害行為,可以向旅游投訴管理機關投訴:
(1)認為旅游經營者不履行合同或協議的;
(2)認為旅游經營者沒有提供價質和符的旅游服務的;
(3)認為旅游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投訴者行李物品破損或丟失的;
(4)認為旅游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投訴者人身傷害的;
(5)認為旅游經營者欺詐投訴者,損害投訴者利益的;
(6)旅游經營單位職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費的;
(7)其他損害投訴者利益的。
從法規規定看,內容具體而且明確的。內容(1)、(2)項目,都是要有旅行社與旅游者之間簽訂的旅游合同為法律依據的。如果沒有旅游法律關系,就談不上不履行協議、服務達不到要求等等。因此,旅游合同的簽訂是作為旅游者投訴的前提條件和基礎。如果,當事人之間確實是以“口頭的”“非正規”的協議方式,而且旅游者又沒有相關的證據證明雙方的合同關系的。旅行社完全可以不通過投訴的方式解決糾紛。
法規規定(3)、(4)、(5)、(6)的情形,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舉證規則的相關要求,“誰主張,誰舉證”,投訴者應當拿出證據證明,旅行社在接待的過程中,存在造成旅游者人身、財產損害、故意欺詐、索要回扣、小費的行為。如果沒有相關的證據,僅僅憑借“口頭的敘述”是不能夠認定旅行社在接待的過程中存在“瑕疵和過錯”的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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