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與重婚有什么不一樣?
【標簽】非法同居|重婚
更新時間:2021-02-06
核心提示:非法同居與重婚有什么不一樣呢?在生活中很多人對非法同居和重婚會認為是同一個概念,其實,這二者的區別是不一樣的,產生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樣,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小編為您介紹非法同居與重婚的區別。
?
(一)我國法上非法同居的分類
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即“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根據“他人”是否有配偶為標準,可以將上述兩種非法同居再作區分:前者可以區分為:無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和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后者則可以區分為: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和有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前者中的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可以歸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之中。因此,上述兩種分類可以具體類型化為兩種:無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與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
因此,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兩類。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二)我國法對非法同居的態度
根據《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對方離婚的法定原因。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對于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沒有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應當區別對待:
,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該條規定的同居就是指的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即“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根據前述對非法同居的分類作為解釋依據,,。而對于有配偶者與配偶者、。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
二、我國法上關于重婚的規定及態度
(一)我國法上關于重婚的規定及分類
1、《婚姻法》(1980)第3條第2款前句規定:“禁止重婚。”
2、《婚姻法》(2001)第3條第2款與上述規定完全相同。
第10條第1項規定,重婚的,婚姻無效。
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45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用了六個條款對重婚作出了規定。
3、:“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凡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后一個婚姻關系。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4、《婚姻法解釋(一)》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相關條款內容略)對無效婚姻的程序制度和實體內容作出了規定。第16條規定:,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5、《婚姻法解釋(二)》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對無效婚姻的宣告的程序問題作了規定。
熱門文章
-
07-11 0
-
05-05 0
-
10-12 1
-
01-16 0
-
01-19 0
-
12-09 1
-
03-15 2
-
07-16 2
-
09-30 1
-
04-13 0
相關經驗
-
07-16 2
-
05-25 0
-
05-12 0
-
04-03 1
-
05-17 0
-
10-02 0
-
08-20 1
-
03-05 1
-
08-17 1
-
04-0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