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索要分手費合法嗎
【標簽】分手費
更新時間:2019-01-24
核心提示:在南昌生活,遇到情侶間索要分手費時,這索要分手費合法嗎?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小編為您介紹要分手費是否合法。請看以下內容介紹。
(一)索要分手費合法嗎?
“分手費”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經常提到的一個詞匯,但它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我國法律條文中沒有關于分手費的規定,國外的法律也沒有類似的概念。
我國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因此,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以自己的真實意思來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根據自己的意愿來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這是“意思自治原則”。同時法律還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判斷法律行為的內容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時,首先,確認現實生活中存在著相應的公序良俗。其次,在確定公序良俗的內容之后,再認定有爭議的法律行為是否違反公序良俗,進而決定其效力如何。
而“分手費”的提法,恰恰違背了平等與意思自治原則。一方當事人以給付“分手費”作為結束雙方關系的條件,即便是在其沒有任何脅迫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另外一方當事人意志自由難免處于強制狀態,意志自由的被強制必然導致了雙方地位的不平等,其意思表示的真實性也自然受到了質疑。
“分手費”并不屬于民事法律所調整的范圍,當然,如果一方當事人自愿向另外一方當事人給付一定財產作為補償時,法律是不禁止的。不過這種債權關系應當屬于自然債權,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債權的實現是基于履行義務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二)分手后,之前所送財物能否要回嗎?
我國婚姻法不保護婚約,戀愛關系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系是當事人的自由權利。任何一方均可隨時聲明解除婚約。但是,在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系時,往往發生財產糾紛,其主要表現在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給予財產損失的返還。由此引起的糾紛,在處理時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對訂婚造成的財產損失,如舉行訂婚儀式請客送禮耗費的錢財,以及戀愛過程中雙方吃喝玩樂共同耗用的財產損失,解除婚約時一般不得要求賠償;
2、戀愛、訂婚期間,一方贈送給對方親友的財物,無權要求返還;
3、訂婚、戀愛期間,互贈一些財物,這可以視為一種正常的贈與關系,一方送給對方的財物,如果數量不多,價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還;
如果財產數量多,價值大,或者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因送禮或其他花費而導致生活困難,可要求對方全部或部分返還,若贈與物已毀損而不存在,可折價補償;
4、一方贈與對方的錢物是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傷殘費或撫恤金等,如因收受財產一方提出解除婚約或中斷戀愛關系,則應返還全部或大部分;
5、 一方親友贈送給雙方的財物,一般不能要求返還;對借婚約、戀愛為手段騙取錢財的,如果情節輕微,則應給予批評教育,要求追還財物;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總之,所謂“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等,無論是正常的戀愛關系結束,還是有配偶者非法同居關系終結,索要分手費等糾紛都是屬于雙方自愿的行為結果,,我國法律是沒有相關規定的,也是不予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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