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北侖區如何進行工傷認定
【標簽】工傷
更新時間:2020-09-11
核心提示:在寧波市北侖區,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單位不提出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工會組織應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下面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介紹。
受理機構
北侖區社保科
聯系方法
86784017、86784019
服務對象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
受理條件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單位不提出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工會組織應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其中參保職工工傷費用不足2000元、無傷殘等級的,用人單位在30日內向所在街道(鄉鎮)社救站提出簡易工傷認定申請。
承諾時限
60日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事程序
申請—受理—書面審查—現場勘查核實—作出認定結論—送達
設立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2.《工傷認定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
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浙政發〔2003〕52號)
4.《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甬政發〔2004〕32號)
5.《關于貫徹《工傷認定辦法》的實施意見》(甬勞社工傷〔2004〕97號)
6.《關于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甬勞社工傷〔2005〕180號)
7.《轉發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甬勞社工傷〔2006〕157號)
8.《關于明確市本級統籌范圍內工傷認定簡易處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甬勞社工傷〔2005〕238號)
申報材料
1用人單位、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應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一份)或《工傷認定簡易處理表》(一式四份);
2.受傷害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用人單位與受傷害職工之間的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其中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需提供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公司注冊登記情況證明;
4.事故當月考勤記錄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5.醫療機構提供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包括:首次門診病歷、出院病歷、疾病診斷書(申請工傷認定時受傷害職工尚未出院的情況下提供)、首次X線、CT、MRI報告單等。其中脊柱(頸椎、胸椎、腰椎)損傷者,需提供受傷害后一周內的磁共振報告單;
6.書面旁證材料(證人證言)原件兩份(兩個證人各一份),附證明人身份證復印件;
7.機動車交通事故需提供:(1)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原件及復印件;(2)上下班路線圖;(3)居住地證明(居住地所在的社區、街道、公安部門出具均可);
8.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9.突發疾病死亡事故,需提供醫療機構的搶救記錄和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10.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合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的相關法律文書原件及復印件;
11.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要提供公安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1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供縣級以上公安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1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需要提供革命傷殘軍人證、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舊傷復發鑒定結論原件及復印件;
1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用以證明事故情況的其他證明材料。
以上1至6項為必備申報材料,7至14項分別為特殊情況下發生工傷或視同工傷事故申報時應當提交的附加材料,以上所有材料尺寸均要求以A4紙大小為準。
窗口位置
北侖區四明山路700號太河商務大樓三樓346室
單位地址
北侖區四明山路700號太河商務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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