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該怎么防止一方擅自轉移財產
【標簽】離婚
更新時間:2019-09-18
核心提示:一些離婚案件中,離婚一方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將屬于的部分非法隱藏、轉移且拒不交出,或非法變賣、毀損,使配偶他方在離婚時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下面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解答離婚時該怎么防止一方擅自轉移財產。
離婚案的當事人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將屬于的部分非法隱藏、轉移且拒不交出,或非法變賣、毀損,使配偶他方在離婚時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這種不法行為的一方,。
在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其已經分得的份額,另一方應得的份額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有非法行為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同時,,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有關規定按妨礙民事訴訟行為予以認定并作出相應的處理。
為防止出現這種情況,離婚的訴訟當事人一方要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如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遇購置高檔物品的情況,應在事后對之登記造冊、復制購物票據等,此外,應設法掌握有關雙方共同財產的證件和憑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提起前或在離婚訴訟進行的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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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五)其他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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