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勞動法關于產假有什么規定?
【標簽】產假
更新時間:2020-01-13
核心提示:勞動法規定女職工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產假一般為九十八天。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產假的規定。
產假,是指職業女性根據法律規定享有的休假權利,從產前到產后,一般有98天。
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職業女性休產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統籌基金報銷相關醫療費和發放生育津貼;職業女性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
《勞動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條
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無錫市實施《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法>
第十條
符合晚婚年齡的夫妻,可以在享受法定婚假三天的基礎上增加婚假十天;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女方可以在享受法定產假九十天的基礎上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可以享受護理假十天。獎勵休假期間視作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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