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不認定為醫療事故的行為有哪些?
【標簽】醫療事故
更新時間:2019-09-12
核心提示: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不認定為醫療事故的行為。
根據上海市政府頒發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下列行為不認定為醫療事故:
(一)雖有診療護理過失,但未造成病員死亡、殘廢、功能障礙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員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三)藥物過敏試驗結果正常,或衛生行政部門尚未規定做藥物過敏試驗的藥物(包括生物制品)所引起的過敏反應。
(四)按技術操作規程進行的纖維內窺鏡檢查,肝、腎、腦室、心包、肺等重要臟器穿刺特殊造影及心導管等檢查時所發生的意外。
(五)應用新技術、新療法、新藥物之前,執行了請示報告制度,向病員或其家屬如實說明情況,征得病員或其家屬簽字同意,并作了必要的防范準備,仍發生意外的。
(六)按藥物和診療儀器正常劑量和方法,用于常規診療過程中發生副反應的。
(七)手術按操作規程進行,術后發生組織粘連、破潰、滲血、繼發性感染等情況的。
(八)手術過程中,因手術部位嚴重粘連、解剖畸形、腫瘤浸潤等原因而損傷周圍組織或臟器的。
(九)因病員及其家屬不遵守醫院規章制度,不執行醫務人員囑咐或拒絕檢查治療等不配合診治行為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難以避免的并發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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