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民怎么解除收養公證?
【標簽】收養
更新時間:2019-04-01
核心提示:在廣州市,需要解除收養關系的市民應該到攜帶所需材料到廣州公證處辦理。下面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解答廣州市民怎么解除收養公證。
辦事依據:
、、、《公證程序規則》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辦事條件:
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收養人與送養人或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解除養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活動
所需材料:
1. 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2. 雙方收養關系成立的公證書或其他能夠證明收養關系成立的證明材料;
3. 解除收養關系協議書;
4、解除收養登記證明;
5. 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辦事程序:
請攜帶所需材料到廣州公證處(廣州市東風中路437號越秀城市廣場南塔10層或者廣州市倉邊路42號)辦理
受理部門:
市司法局
受理地點:
廣州市東風中路437號越秀城市廣場南塔10層
廣州市倉邊路42號
聯系方式:
020-83183060
受理時間:
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辦理期限: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書(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收費標準:
(1)收養辦理過公證
A.生父母共同送養300元/件
B.生父母單方送養400元/件
C.其他監護人送養500元/件
(2)收養未辦理公證
A.生父母共同送養500元/件
B.生父母單方送養700元/件
C.其他監護人送養1000元/件
備注:
辦理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 解除收養關系公證事項,當事人雙方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申請辦理。
被收養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解除收養關系事項必須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代理。
2. 當事人解除收養關系的動機必須正當,不得有逃避履行贍養、撫養義務,違反社會公得的情況。
3. 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的,必須親自表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的意愿,并記載在卷。
4.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證機關不能受理:
(1)收養人與有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
(2)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死亡并無其他監護人的;
(3)無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4)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并在經濟方面完全依靠被收養人維持生活的。
三、解除收養關系協議書的主要內容:
1. 當事人雙方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 收養關系的成立時間、經過;
3. 解除收養關系的原因;
4. 解除收養關系后住房及有關財產、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處理;
5. 解除收養關系的日期;
6. 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內容;
7. 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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