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怎樣征收房產稅
【標簽】房產稅
更新時間:2020-09-25
核心提示: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房產稅的知識內容。
房產稅的特點:
1、房產稅屬于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圍限于城鎮的經營性房屋;
3、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征稅辦法,對于只用的按房產計稅余值征收,對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稅。
呼和浩特市房產稅征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房產稅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增加財政收入,根據稅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房產稅的征稅范圍、計稅依據和稅率:
(一)征稅范圍是城市(包括市區郊區),縣城、建制鎮、工礦區。
(二)計稅依據是從價計征的以房產原值或評估值一次減除1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從租計征的以租金收入計算繳納。
(三)適用稅率是從價計征的年稅率為1.2%,從租計征的稅率為12%。
第三條 在呼和浩特市開征房產稅范圍內的房產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產權示確定的使用人為房產稅的納稅人。
第四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租用免稅單位和個人的房產,由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代扣代繳房產稅。
第五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租用納稅單位的房產,憑納稅單位開具的正式發票和完稅憑證免繳房產稅,對不能提供正式發票和完稅憑證的,由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繳納。
第六條 本市房產稅由主管稅務機關按年征收,分兩次繳納,上半年為1月,下半年為7月。
第七條 下列房產免繳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
(三)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四)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五)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六)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它房產;
(七)國營農、林、牧、漁場的非營業房產;
(八)危險房屋、損毀不堪使用房屋和停止使用的房產;
(九)各種售貨、售票的棚、亭;
(十)關停企業自用的房產;
(十一)自治區財政廳批準減稅、免稅的房產;
第八條 對下列情況提出申請減免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逐級上報審批:
(一)納稅人因遭受自然災害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
(二)微利、虧損企業;
(三)企業停產、撤銷后閑置不用的房產。
第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每年對納稅戶進行一次普查,有變更的填寫房產稅變更登記表。
第十條 納稅人不按規定提供房產原值或房產租賃合同(協議)的,主管稅務機關除按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外,并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納稅人不如實申報造成少繳或未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呼和浩特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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