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人身自由權的內容是什么
【標簽】夫妻|人身自由權
更新時間:2019-02-07
《婚姻法》第15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 這里規定的夫妻人身自由權并不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的全部內容,而是與夫妻關系有關的人身自由權的內容,涉及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實際上講的是婦女參加社會活動、進行社會交往、從事社會職業的權利。依據這一條的規定,夫妻人身自由權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點:
1、參加生產、工作的權利
生產泛指一切生產活動;這里的工作指社會性工作,主要指一定的社會職業。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的權利,其意義在于強調:(1)男女雙方(尤其是女方)并不因結婚而喪失參加社會勞動的權利。(2)已婚男女參與生產、工作的權利是平等的。這是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原則在夫妻人身關系中的具體體現和基本要求。只有賦予已婚婦女享有與丈夫同等的生產、工作的權利,使她們從無償的家務勞動中走入有償的社會勞動,才能使她們真正地和丈夫處于平等的社會地位和家庭地位,否則男女平等、夫妻平等僅是一句空話。
2、參加學習的權利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學習的自由。這里的學習,不僅包括正規的在校學習,也包括掃盲學習、職業培訓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專業知識與專業技能的學習。保證婦女的學習的自由權,對于提高婦女的文化素質、提高婦女的就業率,對于婦女在家庭中與丈夫的平等地位都是必不可少的。
3、參加社會活動的權利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權。所謂社會活動,指參政、議政活動,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各種群眾組織、社會團體的活動,以及各種形式的公益活動等。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是公民人身自由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公民只有通過參加各種社會活動,才能實現其民主權利及其他權利,才能體現其自身的價值。
4、禁止一方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為了保障夫妻雙方都平等地行使參加工作、生產、學習和社會活動的權利和自由,法律又相應作了這一禁止性的規定。當一方在行使權利時,另一方便負有相應的義務:不得限制、干涉對方權利的行使。一方的權利,便是另一方的義務,雙方權利義務相對應。夫妻間一方對他方一旦實施限制、干涉行為,實質為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夫妻的自由權,并不意味著夫妻可以不顧家庭、為所欲為。夫妻行使人身自由的權利,,必須做到與其他權利義務的一致。夫妻有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但是夫妻也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有贍養老人的義務。如果夫妻一方對家庭、子女漠不關心,不顧一切地參加各種社會活動,與本條的立法精神是不相符合的。總之,權利不得濫用,只能正當行使,否則將損害他方和家庭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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