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支付子女生活費的標準是什么
【標簽】生活費
更新時間:2020-06-15
核心提示:離婚后支付子女的生活費應以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實際承擔能力以及當地的生活水平來確定。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離婚后支付子女撫養費的知識內容。
我國《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一)如何確定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數額?
對于離婚后子女的撫養費的具體數額,首先可以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但無論是協議還是判決,都應以三個方面的因素為確定標準:
1、子女成長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實際承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即使是父母雙方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否則,影響子女健康的應不予準許。
(二)離婚后子女撫養費標準計算: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承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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