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的步驟有哪些
【標簽】調解
更新時間:2020-12-17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無嚴格程序要求,一般包括調解準備、調解開始、實施調解、調解終止等幾個階段。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應征詢對方當事人意見,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應做好記錄,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調解委員會應在4日內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調解的步驟包括調查核實、召開調解會議、聽取陳述、公正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應做好記錄。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站勞動管理辦理公室制作的《調解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受理王某的仲裁申請。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但調解機構(企業調解委員會、工會或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協商結果制作的《調解協議書》,沒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另一方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有國家授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在仲裁和訴訟過程中根據當事人的協商結果制作的調解書才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另一方才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站勞動管理辦理公室對勞動爭議雙方的調解屬于行政調解范疇,其制作的《調解書》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方對調解書反悔而不履行調解協議,另一方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只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本案中的張某認為勞動站勞動管理辦理公室的調解結果顯失公平而反悔,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王某的仲裁申請。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受理王某的仲裁申請,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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