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濫用遠光燈有什么處罰?
【標簽】機動車
更新時間:2019-07-18
核心提示:桂林濫用遠光燈有什么處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了不能使用遠光燈的情形,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在桂林,機動車駕駛員濫用遠光燈的,將被扣1分罰款100元。下面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桂林機動車駕駛員濫用遠光燈的,將被扣1分罰款10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機動車使用燈光有非常細致的規定:
下列情況不得使用遠光燈:
1、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夜間會車時,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
2、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窄橋、窄路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
3、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轉彎時不能使用遠光燈;
4、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等低能見度的情況下行駛時,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能使用遠光燈;
5、夜間超車時,應遠、近光燈交替使用,提醒前方車輛;
6、在照明較好的城區不宜使用遠光燈。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的;
(三)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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